在长城保护方面,于北京,迈出了关键一步,从地方政府的一纸规章起始,至一项正式的地方性法规告终,是从“管理办法”迈向“条例”的进程,而在这背后,是保护标准提升的状况,与城乡发展压力并存的现实情况 。
法规升级的背景与考量
作为政府规章的旧版《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其法律位阶以及约束力相对来讲是有限的。在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有着高要求以及北京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原来的规章在责任落实、协同保护等方面已经显现出不足。此次将其升格为《条例》,是经历了实施效果评价、立项论证等等严谨立法程序后所产生的结果,目的在于凭借更高层级的法律形式,给长城保护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 。
这一立法进程,紧紧跟随着北京身为全国文化中心的定位,展现出了“首善标准”。法规的制订,并非是像在车里向外关,把自己封闭起来造车,而是依据对于国家上位法的遵循,并且还紧密联合了北京长城分布广泛、类型众多、保护利用矛盾很突出等具体的市情,它的根本目的,是要把长城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全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
明确全要素与整体保护
《条例》最初于法律层面清晰明确了长城的“全要素”构成,这一构成不但包含城墙、敌台等本体,还覆盖其依附的历史环境与文化景观。这一举措打破了以往或许仅重视“墙”却忽略周边环境的局限,着重凸显了对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系统性保护。而这种理念的确立,为具体的保护实践明确了更清晰的范畴。
鉴于此,《条例》给出了“整体保护、分段管理、逐级负责”这样的管理原则,它把保护责任具体划分到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要求层层压紧压实,与此同时,法规示意要就让长城的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跟国土空间规划等相互衔接,这给协调长城保护与沿线地区的发展建设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 。
管理责任的空间落地
当责任明晰过后,重点在于空间方面予以落实呢。《条例》里有关规划衔接的规定有着深远的意义哟。它把长城的保护要求,提前融入进了区域发展的整体蓝图内,免得后续建设跟保护产生冲突呀。比如,于长城沿线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改造或者生态修复之际,都得事先思索对长城风貌的影响呢。
延庆、怀柔、密云等拥有丰富长城资源的区,这一点对其而言格外重要。法规推动地方政府在编制各类规划之际,必须把长城保护当作刚性约束条件,这样一来,达成长城保护、生态保护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协同,而非对立。这为长城的长久存续营造了更为有利的宏观环境。
从抢救性到预防性保护
在就具体而言的保护策略层面,《条例》彰显出一个意义重大的转向,转为从“抢救性保护”朝着“预防性保护”迈进,往昔所开展的工作大多聚焦于针对已然濒危发生倒塌状况的墙体实施抢险加固工作,这属于被动类型的应对模式,新颁布的法律着重侧重于透过日常巡查、监测预警以及科技手段等诸多方式,预先达成发现并消除隐患的目标,将原本类似“救火”的行为转变为类似“防火”的行为 。
此转变源自于北京历经多年长城保护工程所进行的实践经验之总结,还对标了国际上先进的遗产保护理念。它促使管理部门投入更为持续的关注以及更为精细的管理,构建常态化的健康监测体系。这不但能够更有效地延长城体的寿命,放长远看,还是一种更为经济高效的保护方式 。
建立区域协同保护机制
北京长城大多处在山区边界地区,和河北相接壤,好多长城点段是那种跨区域连贯起来的整体,针对这样的特点,《条例》明确提出来要建立京津冀长城协同保护机制,这就意味着保护工作会突破行政区划设置的壁垒,在更广阔的领域范围之内进行统筹谋划 。
该机制能够覆盖联合制定保护计划,协同开展保护修缮工程,建立跨区域执法联动等诸多方面。比如说,针对一段跨越京冀的长城,两地能够协调技术标准,施工时间以及资金投入,以此确保修缮效果的整体性。这种区域共治模式,是解决线性文化遗产跨区管理难题的关键制度创新。
开放利用的规范与平衡
《条例》专门设立了“利用与传承”这一章节,以正视并且规范长城的开放利用情况。它明确地把符合相应条件的长城点段开辟成为参观游览的区域,从而回应众多公众渐渐增长起来的体验需求。然而开放并不是不具备任何条件,法规专门设定了一连串的前置条件以及实施动态监管的措施,像开放之前要进行评估,名录要实施动态管理,开放条件要做出定期复核等等 。
这些条款的关键要点在于确立“保护优先”的底线,任何开放利用的行为,前提均是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安全造成损害,法规倡导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之上作创新利用,像开展研学、数字展示之类,目的是达成文化传承与公众共享的双赢局面,这为像八达岭、慕田峪等已开放景区以及其他有条件开放的段落,给予了明确的法律遵循。
保护长城,以法治作为首要。这部《条例》推行出来,能不能实际上消解保护跟利用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重点就要看之后的执行以及监督情况。您觉得,在法规已经完备的情形下,社会公众能够借助哪些具体的路径,投身到长城保护的实际行为里面去?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您的观点,要是认为本文有帮助,请点赞给予支持。
